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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报报道,王某是位34岁的女性,她作为原告在法庭上陈述了如下案情:
1984年她与卞某结婚成家,并于1990年生下一子。此后,夫妻关系不睦,卞某经常不回家,并拒不抚养孩子。王某曾向某区法院起诉过,要求丈夫卞某承担儿子的抉养费。但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卞某却提出该孩子并非是其所生。为了弄清事实,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上海市血液中心作亲子鉴定,其结论是:可以排除卞某与孩子有父子关系。法院依据上海血掖中心的鉴定结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王某对某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中级法院。在二审期间,法院又委托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进行亲子鉴定,其结论是,卞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由于上海血液中心所作出的“可以排除卞某与孩子有父子关系”的鉴定结论,使得以此为据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导致了王某名誉受损和经济受损等,因此王某状告上海血液中心,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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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结论显然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 ①卞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②卞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它们是不相容的A或非A,二者必居其一,为什么会得出两个不相容的互相否定的结论呢?被告上海市血液中心在答辩时称,他们所采用的是HLA 血清鉴定方法,至今巳鉴定过近百例,从未有过差错,此次鉴定过程中是认真负责的,他们所采用的方法是得到公认的科学方法.而公安部第二研究所采用的是DNA荃因鉴定方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鉴定方法本身无法进行比较。
研究间题的方法可以不同,横向比较确有一定的难度,然而在这里我们看到:上海血液中心采用的HI.A 血清鉴定方法,得出卞某不是孩子亲生父亲的结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采用DNA基因鉴定方法,得出卞某是孩子亲生父亲的结论.根据形式逻辑的矛盾律,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因此,依据逻辑规律的要求,这两个矛盾的鉴定结论必须要否定一个,再根据排中律,否定了一个,也就肯定了另一个。
我们知道,如果采用的鉴定方法是科学的,而且又是认真负责的,那么其结论是应当是正确的,这个说法构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用公式可以表示为:(PAQ)→R,这里的P表示科学方法,Q表示认真负责,R代表所得给论正确。
既然上述的亲子鉴定得出的两个结论必有一假。按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即可以断定其中的一种鉴定或者其鉴定方法不科学,或者鉴定者不是认真负责的.方法不科学与鉴定者是认真负责的,这两者可以是相容的。用公式可以表示为:((cPna)→R> n→R)→(→P V →Q)。也就是说,根据这样的逻辑分析,则必须再去考察究竟是哪种鉴定在那方面出了问题,而决不能对二者采取同时肯定或同时否定的态度。
至于是上海血液中心鉴定的结论正确还是公安部第二研究所鉴定的结论正确,逻辑本身当然不能解决,而只能求之于实践进一步验证的结果。在没有进一步查清事实之前,难以做出确定的结论,因而法庭也不应轻率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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